党员丧葬规定?
党员去世没有专门的丧葬费(抚恤),都是按其生前的身份(如: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等),根据相关规定发放党员去世吊唁。
党员身份的在编工作人员去世后,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之外,没有来自党员身份方面的由地方党委从党费中列支的补助。
1.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 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去世后应当按照一定规定进行丧葬。
具体规定包括:应当尽可能选择简朴而不失尊严的丧葬方式,不能搞“豪华葬”,不得举行超出规定标准和程序的“公祭”、追悼大会等;应当在逝者亲属和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墓地和纪念设施;对于因战斗、卫国、保密工作等特殊贡献、事迹突出的党员,可以给予特殊待遇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党员形象和党的形象,弘扬社会主义精神,倡导社会文明风尚。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的礼品礼金;邀请对象原则上控制在亲属范围之内;
(二)一律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一律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各种化整为零形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一律不准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此类活动不得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五)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党员享有丧葬抚恤金和享受丧葬福利的权利。
具体来说,党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获得一定金额的丧葬抚恤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同时,党员本人在生前加入了党组织的,其丧葬费用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报销和优惠。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党员和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关怀,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尊重和关注。